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公司破产清算,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管理人移交公司资料,企业名下涉及的资产无法妥善处理,严重阻碍破产程序推进。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成都市双流区法院称:可强制执行!
2024年7月31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成都双流某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管理人接管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管理人移交公司资料,态度恶劣,导致公司财产情况不明,破产企业名下涉及多辆挂靠车辆无法妥善处理,严重阻碍破产程序推进。基于上述情况,该院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对杭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但杭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缴纳罚款,该案遂移送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杭某仍持逃避态度,拒不履行义务。为严厉打击其妨碍破产清算的行为,双流区法院充分发挥“执破融合”机制优势,由分管院领导统筹调度,破产审判团队与执行团队紧密协作。执行团队在全国范围内摸排杭某踪迹,经过四个多月的不懈努力,通过筛查海量监控数据,最终锁定杭某位置并将其控制到案。
经询问,杭某虽表示愿意配合移交企业资料,但声称无力缴纳罚款。然而,执行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杭某微信支付的消费金额达数十万元,杭某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鉴于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双流区法院破产审判法官黎莎与执行法官陈科依法对杭某进行训诫,并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杭某最终承认错误,承诺将配合移交企业资料并分期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破产法律制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积极稳妥出清“僵尸企业”、挽救困境企业。但部分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破产程序的认识仍然较为片面,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就可以置之不理、一走了之,甚至在破产程序中拒不配合、设置障碍,严重妨碍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案严厉处罚此类行为,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破产清算的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