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7月8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获悉,广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在息纷止争的同时,向当事人讲明医疗保险的使用规则,引导其主动向医疗保险服务部门退还款项,为国家挽回损失。
从帮当事人算清“赔偿账”,到守住“法律底线”,广安区法院恒升法庭用行动诠释“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
依法审判 充分保障合法权益
2024年7月,李某看见某居委会在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更换市场顶棚上的电灯泡,遂前去帮忙,管理人员未拒绝李某的好意。
在更换灯泡过程中,李某站上扶梯顶端后重心失衡摔落在地,后由市场管理人员将其送至卫生院救治,李某经检查诊断为右足跟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1.7万余元。
因李某与居委会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主动帮助居委会工作人员更换电灯泡属于义务帮工,其对更换电灯泡所需高度没有准确认识,过于自信地仅采用人字梯为辅助更换电灯泡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居委会工作人员未明确拒绝李某的帮工,也未进行劝阻和指导,对李某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认定李某对其伤害承担80%的责任,居委会承担20%的责任,据此判决居委会向李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判后释法 有效引导退回不当报销
判决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在就医过程中,隐瞒义务帮工致伤的事实,谎称为在家不慎摔伤,而进行医疗保险报销。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因帮工受伤应由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部分,不属于医保报销范畴,若不当报销,一旦被查,不仅要全额退款,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在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后,李某主动联系医保部门退还应由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部分的医疗费,既避免个人法律风险,也守护国家医保基金安全。
法官说法:
医疗保险是守护群众健康的重要屏障,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公共利益。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医疗保险限定了报销范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的,在就医时应如实向医疗机构告知受伤原因。若以隐瞒第三方责任、虚构受伤原因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参保群众误用医保报销的,建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是主动向医保机构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二是在退回不当报销的医疗费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