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I成为创作者,新时代知识产权难题如何解?【附视频】

  
2025-04-23 18:10:1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李季 徐婷婷

电脑上输入几个关键词,AI就能成为“画笔”,生成让人惊艳的画作,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其权益归属的复杂问题。

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法律问题也成为亟待司法回应的热点。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对“AI换脸拟声”等违法侵权现象提出治理建议。

运用AI进行的创作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如何规范AI数据训练?AI创作平台若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又该如何破解?在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到来之际,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相关律师,共同探讨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AI生成的内容有著作权吗?

要看是否有“独创性智力投入”

“我用AI制作的图片,被人使用了,这算侵权吧?”李先生发出质疑。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一起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也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

当事人李先生从几年前开始对AI绘画产生兴趣。平日里,他会将用AI绘画软件制作的图片发布在网络平台账号上。2022年3月,李先生发现,他用AI制作的图片出现在了博主刘女士发布的网络文章里。与刘女士协商无果,李先生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强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仅就AI系统生成的产物而言,它显然不构成作品。因为其生成过程并非创作过程,不归属于人类智力成果范畴。”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少杰解释道,“在司法审判中,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操作者提供充分的创作证据。若缺乏充分证据,人工智能生成的产物通常不被视为操作者创作的作品。”

该案的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表示,本案中,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AI生成,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因涉案图片体现出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品,相关著作权归属于原告。

如何理解“独创性智力投入”?对此,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谈道,“智力成果”要求有自然人的智力投入,“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上述案件中,原告所使用的AI软件本身是具有专业性的,此外,使用者在使用AI的过程当中,也体现了他独特的贡献,比如说设置参数及设置的提示词等。

“判断是否属于‘作品’并受相应权利保护,需要回归到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中对‘作品’的定义当中,即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思静分析道,“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其实‘是人类流汗的艺术’,要判断利用AI工具生成的成果是否属于‘作品’,更多是要评判人类在利用AI工具的过程中,是否付出了独有的智力输出、筛选、设计等,最终形成表达。”付少杰补充道,确定“作品”属性的关键在于查证人类使用AI模型的技术原理是否提供了创作空间,以及生成内容是否展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

如何规范AI数据训练?

作为训练的素材应有合法来源

“插画师的悲哀!我被AI赤裸裸地抄袭了!”陶先生愤怒地说道。陶先生是一名插画师,2018年起,他以自己为原型创作了一个漫画形象,并注册了人物版权。2024年,他意外发现,有一个名叫“假装去旅行”的AI模型,只需要上传照片就能生成漫画形象。然而,令陶先生愤怒的是,这个AI模型生成的漫画形象与他创作的人物形象十分相似。

陶先生在网络发声之后,该AI模型作者联系陶先生并解释,其用作模型训练的素材有的是从淘宝等平台上购买的,有的则是从花瓣网等图片网站收集的,没有关注到素材的来源,并表示愿意向陶先生购买被用作训练的作品版权。但陶先生并不接受,他认为,模型作者在购买素材时没有与店家确认版权,收集的图片、插画等素材也没有与作者联系获得授权,此外,AI模型虽然没有被用作商用,但却无法保证用户不会以此牟利。最终,经过协商,所属AI平台下架了该款AI模型。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提供者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AI产品训练,实质上已构成对素材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害。”付少杰介绍,国家网信办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不得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去年,番茄小说平台因在签约协议中增设“AI训练补充协议”,被作者质疑用网文进行AI训练,要求作者同意把作品“喂”给平台的AI,用于内容开发,遭到网文作者的抵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用户个人仅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是用于商业目的的,通常不构成侵权。”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维说道,一般而言,因用户“投喂”了未经许可使用的素材进而生成的新作品,并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公开传播使用,而新作品又与“投喂”的这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一旦涉诉,新作品最终很容易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即便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获得了著作权登记,其权利的行使仍不得侵犯先前存在的权利。”付少杰补充道,根据著作权法,人工智能创作的产物在具备独创性时可以受到保护,但若创作过程实质上是对他人作品的模仿和演绎,则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并要求停止传播。

那么,人工智能公司该如何规范AI数据训练?任思静建议,AI技术公司应当对训练数据的获取过程进行合法性规范。即在对具有独创性作品的图、文、视频等内容进行使用时,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最好签署相应的许可文件,约定清楚许可的权利类型、用途、许可期限、许可区域、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争议解决等细节,这样才能在保障尽量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下,也能在权利存在瑕疵被诉侵权时将责任转嫁向外救济。

陈维维同样建议,可以对训练语料数据进行风险等级分级,根据不同等级进行评估处理:对于可能构成作品的,应以权利人授权同意为原则;使用开源语料应特别注意开源协议文件等要求,避免使用不当构成侵权;如果数据来源于向第三方采购的,建议由提供方书面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不侵权;将训练数据限定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企业内部,形成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AI帮助侵权如何破?

AI行业应组建协会制定自律规范

记者注意到,近日,全国首例同时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引发了公众对于AI帮助侵权的热议。

上海某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奥特曼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维权权利。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科公司)是某AI平台的运营主体。某智科公司通过AI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一种针对大规模预训练模型的高效微调技术),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

上海某公司发现在AI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包括奥特曼在内的各类AI生成图片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而被诉的多个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相关训练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形成。用户在该平台上分享奥特曼LoRA模型时会将AI生成的奥特曼图片作为封面图和示例图,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某智科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该案进一步明确了AI平台的责任边界,强化平台的注意义务,引导行业建立合规审核机制,促进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互动。

“在技术层面,开发者可以积极开发侵权监测与预警技术,例如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溯源,在内容生成环节实施查重比对,以实时筛查潜在风险。”付少杰建议,在行业层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业的上下游企业应共同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加强数据合规培训,提升从业者的著作权意识,营造健康的产业环境。

任思静认为,无论是AI平台方,还是使用AI工具创作的作者,都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在主观意识上,要尊重他人的在先知识产权;在使用行为上,要借鉴有度,获得许可为上;创新作品成果的保护要留痕,署名发表或进行相关的登记、申请。如果遇到侵权行为,也一定要适时举起法律的武器,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开展相应的维权行动。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