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扬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房贷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近日,简阳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认定借款人虽累计10次逾期还款,但属于“轻微违约”,驳回了银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讼请求,保障了居民住房权益。
  
  2017年5月,肖某与某银行简阳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30万元用于购房,期限20年。在截至2025年4月的还款过程中,肖某累计出现10次逾期还款记录。银行认为其构成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并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查明,肖某虽有多笔逾期记录,但在开庭前已清偿全部历史欠款,今年4月当期贷款也在开庭当日还清。庭审后,法院了解到,肖某仍具备还款意愿和能力,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法院认为,肖某的逾期行为虽构成违约,但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其在银行提示后及时纠正了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责任,并未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银行依据合同条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中“轻微违约”的认定标准,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承办法官表示,个人住房贷款涉及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在长达二三十年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偶尔逾期。司法裁判既要维护金融秩序,也要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权益,实现金融债权与民生权益的平衡。
  
  此外,本案判决还促使金融机构完善贷后风险管理,采取更人性化的处置方式。但是,借款人不能以此作为“免死金牌”,当做自己可以不按约还款的理由。借款人应当诚信履约,积极纠正违约行为,对构建和谐金融消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