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作为衡量公平正义的标尺

  
2025-10-31 13:46:12
     

□ 秦志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社会效果是司法审判的价值追求,政治效果是人民法院作为政治机关的必然要求。推动“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目的在于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依法维护各方利益,以“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裁判方法、衡量标准,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依赖“三个理性”融汇贯通
  
  法律不是纸上的规则,而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法官行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不是“1+1+1”的简单堆砌,法官的职业理性、社会理性、技术理性直接影响并决定“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能否实现。如一个法官不能将“三个理性”融汇贯通,在“案多人少”、司法考核指标等压力下,将会疲于应对案件处理、无暇更新专业知识、无法锻造专业素养。
  
  强化职业理性。职业理性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理性思维、判断和行为方式,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重要因素。职业理性首先要求法官站稳人民法院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到实处,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从司法审判执行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中把握政治逻辑,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此外,法官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在正当法律程序的指引下,通过严谨的逻辑分析、法律推理和事实认定,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准确运用到个案裁判之中,并坚决排除案外因素、个人感情与偏见的干扰,使司法裁判符合法律规范、体现法治精神。
  
  彰显社会理性。社会理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不仅要严格依法,还要充分考量社会现实因素、价值观念、社会道德、公共利益等,使裁判结果兼具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是司法专业性与人民性的体现。只有具备较强社会理性的法官,才能准确把握社会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法律评价。社会理性要求法官避免机械司法、僵化法律适用,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社会影响,合理权衡不同利益和价值之间的冲突,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使司法裁判更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度和社会引领作用。
  
  精研技术理性。技术理性是指法官娴熟运用法学知识、裁判方法、审判智慧进行论证、推理的能力,是需要长期锤炼培养才能拥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自然理性”和生活逻辑,技术理性表现为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用法言法语去思考、评价和判断过去发生的事情的能力,强调司法裁判的专业性、规范性和逻辑思维的严密性。技术理性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法律解释方法,严谨的演绎推理,使裁判结果兼具合法性、专业性。
  
  二、“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公正并重
  
  法治既是规则之治,也是程序之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这些重要论述,蕴含着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深刻思考。只有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让程序服务于实质解纷,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平正义。
  
  追求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即人民群众所谓的“判的正确与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若避开实体公正这个终极目的,把诉讼当成走形式,实体公正是难以实现的,也失去了司法审判的初心,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在实体上确保公平正义,就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准确适用法律,既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即实体权益得到恢复或者获得相应赔偿、补偿,受损的社会秩序得到修复,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惩罚、有罪的人受到法律惩罚,实现实质正义。
  
  坚守正当程序。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公正即人民群众所谓的“判得合法与否”。程序不是冷冰冰的“流水线”,而是通往公平正义的“桥梁”。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条件。人民群众认可的审判,既是实体公正的审判,也是程序公正的审判。在程序上确保公平正义,就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充分保障诉讼各方当事人依法行使知情权、申请权、陈述权、申述权等基本诉讼权利,督促各方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让当事人对公平正义可感可及。假设一个刑事案件的判决正确,但当事人在诉讼中人格受到侮辱、尊严遭到侵犯、诉讼权利被漠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也不可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审判产生不满,并不都是不服实体结果,而是认为程序不公。佘祥林杀妻案等冤假错案,均与未严格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未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有关,让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
  
  三、“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抓实审判公正与效率
  
  正义不可缺席,正义也不能迟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的本质要求、价值目标,为做好新时代司法审判提供了重要行动标尺。
  
  把审判公正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审判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古至今,公平正义都是司法审判最基本、最终极的价值追求。脱离了公正,人民法院将失去灵魂和生命。从抽象意义讲,审判公正是审判权运行过程中,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有序状态。具体而言,审判公正包括主体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公正的审判甚至冤假错案,既无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精准惩治犯罪,还会陷入“一案结而多案生”的被动局面,极易导致上诉、申诉、信访等问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法院裁判结果一旦“带错出门”,很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舆情风险,引发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让法院定分止争、人民群众息诉罢访的愿景更难实现,甚至引发更多社会矛盾。
  
  回应人民群众对审判效率的期盼。实现审判公正必须考虑审判效率,不讲效率的审判不是公正的审判,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人民群众期盼审判公正,更希望早日实现公正,反映人民群众期待更有效率的公平正义。我们对效率的追求必须服务服从于公正,一味图快,就会导致“萝卜快了不洗泥”,反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面对案多人少等压力,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合理配置、运用司法资源,在确保审判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审判效率,以尽可能小的司法成本实现审判公正,确保案件办理又“好”又“快”。
  
  四、“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做到“三个兼顾”
  
  不同审判领域有其独特功能与核心价值。在三大审判中“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具体要求,具体而言要做到“三个兼顾”。
  
  刑事审判要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都是刑事审判的重要价值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民法院要严格公正司法,既依法严厉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对各类犯罪行为强化“惩”的震慑,又要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要深刻汲取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的教训,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制度,重点防范偏离证据裁判、证据审查不严、“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忽视科技证据或对其错误解读等风险,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坚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民事审判要兼顾权利保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意识形态的核心,体现了一个社会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为司法审判提供价值评判标准。在民事审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是以“个案正义”推动“社会善治”,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当个体权利冲击社会普遍规则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调和器”;当弱势权利、弱势群体遭遇不公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矫正器”;当法律制度滞后于社会实践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导器”。兼顾权利保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努力使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正是当代中国对“公平正义”的深层诠释,既守护权利的法理边界,更照亮文明的价值星空。
  
  行政审判要兼顾监督依法行政与保护合法权利。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通过纠纷实质化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秉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双赢理念,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纠正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防止“小过重罚”,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筑牢党的执政根基。要建立行政案件败诉预警通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等判”向“自我纠错”转变,加速实现公平正义。要深化府院联席机制,协调解决制约实现公平正义的重点难点问题。
  
  作者系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