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两会·建言㊴丨省人大代表杜伟:建议加强部门联动,切实解决“执行难”

  
2025-01-22 14:34:0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执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环节。今年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杜伟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部门联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杜伟说,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也使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损失。他注意到,各级法院为破解“执行难”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等情况仍旧是执行需要持续攻克的难题,尤其是失信被执行人设法规避执行,进一步增添了执行的难度。

“比如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被冻结后,另外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也可正常使用,而申请执行人又很难掌握这一线索,导致无法执行;还有当事人因错过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续查封(冻结)的时间,又不能重新进行查封(冻结),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杜伟结合办理案件的经历说道。

对此,杜伟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院与银行系统的联动机制,联合出台相关政策,将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办理银行卡需要审查的必要条件。对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银行卡的数量及使用银行卡办理业务的金额进行限制。

此外,杜伟指出,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在具体执行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失,错过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期限,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也使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机可乘。在目前“执行难”问题凸显的情况下,该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对此,杜伟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正,探索研究在适当的情况下取消在执行阶段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限制,取消对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必须要求申请人提前申请的相关规定,除被执行人生效判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解封、财产被法院依法处置等情形外,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一直有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