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 发生事故谁担责?

  
2025-09-03 14:17:33
     

何安会 张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一名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规搭载另外两人,行驶途中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3年1月10日晚,13岁的胡某与15岁的兰某某相约从自贡市某镇前往市区玩耍。当晚,兰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违规搭载胡某及案外人刘某上路行驶。次日凌晨,当车辆行驶至某灯控路口时,兰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沿路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与往北绿灯直行的邓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猛烈碰撞。
  
  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载人规定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因伤治疗产生住院及门诊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警方另查明,兰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案外人所有,胡某在明知兰某某无证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仍选择乘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兰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致原告胡某受伤,且经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对胡某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胡某明知兰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仍乘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兰某某承担70%责任,胡某自行承担30%责任。
  
  因兰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保险公司交强险无责任赔付后,剩余损失应由胡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30%,兰某某的监护人承担70%。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由兰某某的监护人兰某赔偿损失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兰某某无证驾驶、闯红灯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被侵权人的过错自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胡某明知兰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仍选择乘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兰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年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更将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置于极大风险之中。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