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万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请客吃饭是日常人际交往中的常见场景,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者应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果参与者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罗某酒后无证驾驶,且超速驶入未正式通车使用的路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的宴请行为与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罗某妻子等人的诉讼请求。
2022年9月18日晚,罗某携妻女参加好友张某的生日晚宴。席间,罗某与同桌宾客一起饮酒畅谈,气氛热闹融洽。散席后,罗某欲驾车搭载妻女返程,同行好友当即劝阻道:“喝酒了别开车,找个代驾更安全。”但罗某以“离家不远、慢点开就行”为由拒绝,其妻女在旁未加制止,好友见状也未再劝说。
驾驶途中,罗某为抄近路,将车辆驶入一条正在施工、尚未正式通车使用的路段,不久后,对面突然出现一辆装载机,两车发生剧烈碰撞。此次事故造成罗某当场死亡,其妻女不同程度受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核实:罗某的驾驶证此前已因酒后驾驶被吊销,此次属于无证驾驶;鉴定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罗某驾车速度高达135千米每小时至137千米每小时,存在严重超速行为。
罗某的妻子认为张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未阻拦罗某酒后驾车,应当承担责任,遂将张某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罗某喝酒后无证驾驶,且超速驶入未正式通车使用的路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的妻子作为聚餐陪同人员,明知罗某喝了酒且驾驶证已被吊销,仍未阻止其驾车,放任自己与孩子处于高度危险中,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组织者张某在聚餐结束后,已将罗某交由其妻子照料,相当于将照顾责任转移给了其亲属,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张某的宴请行为与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罗某妻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需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聚餐过程中要做到不劝酒,聚餐结束后需提醒饮酒者切勿驾车,并对饮酒者尽到必要的照顾、护送或救助责任。作为聚会参与者也应牢记: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行为底线,杜绝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