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遭前夫纠缠并威胁“同归于尽”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5-09-02 09:34:21
     

洪晨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离婚后,男方为复合纠缠、威胁女方……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协兴法庭受理了一起案件,经女方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今年初,蒋某(男)与林某(女)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没过多久,蒋某要求林某复婚,遭到拒绝后,多次以微信、电话、上门等方式对林某实施骚扰与威胁,甚至欲强行将林某带至民政部门办理复婚手续。被拒绝后,蒋某扬言要与林某“同归于尽”,二人遂发生纠纷。
  
  林某逃离现场后,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协兴派出所报案,称蒋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其正常生活秩序,并给其带来极大的心理恐惧与精神压力。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与指导下,林某积极收集证据,向协兴法庭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接到申请后,协兴法庭迅速启动审查程序。承办法官询问双方事件经过,并认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蒋某的行为已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于是,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及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以及住所地的社区。
  
  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蒋某对林某实施威胁、侮辱、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蒋某进入林某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经常活动场所,禁止蒋某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侮辱、谩骂、恐吓林某。若蒋某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发挥作用,协兴法庭、协兴派出所、当地妇联共同对蒋某开展普法教育,明确告知其若违反保护令规定将面临的严重后果。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婚姻关系的依法解除,意味着双方需回归独立个体的边界,尊重彼此未来的生活选择。这既是道德准则的要求,更是法律框架下的基本义务。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任何理由侵犯对方人身安全。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仅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家暴行为,面对离婚后的威胁、恐吓等行为,受害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用法律为自己的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