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通过深入探寻家事纠纷的心理根源,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极端案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今年省两会上,王树江带来了一份《关于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的建议》。
王树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完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心理疏导”一章,促进心理疏导和咨询与家事审判系统融合,积极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流程指引,构建和完善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保障体系。具体而言,要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制度体系;做深分类分步分级心理疏导与咨询,构建运行体系;加强人员物质宣传支持,完善保障体系。
在顶层设计中,要规定好心理疏导和咨询的目的、适用范围,明确自愿性、保密性等基本原则。在进行分类分步分级心理疏导与咨询中,要根据心理咨询师的评估结果分类处理案件,对心理问题缓解的当事人正常调解判决,对可能有遗留问题的当事人做好跟踪回访,对心理问题仍然严重的当事人通过综治中心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线索移送和风险告知,实现风险防控。在加强人员物质宣传支持中要深度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与综治中心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调对接,在法院内或综治中心中建设专门心理咨询室,在设备、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依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成立专兼结合的心理咨询师人才库,通过综治中心跨部门整合人才资源,确保专业人才储备。加强指引和激励,建立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宣传和引导,在效果上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在家事纠纷中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有利于以柔性司法深层次化解婚姻家事矛盾,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保护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极端案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王树江在分析家事纠纷中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的必要性时说道。他注意到,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在长期家庭矛盾中积累了情感冲突和负面情绪,案件当事人的情绪诉求可视为一种“隐性诉讼请求”。他认为,运用心理疏导和咨询,回应当事人的情感需求,是坚持情理法相融合,贯彻“如我在诉”,把服判息诉工作做到极致的必然要求。
王树江进一步分析,在家事纠纷中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也具有可行性,首先符合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其次具备外部专业条件支撑,再次具备法院内部实践基础。王树江说,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法院内部的心理疏导和咨询已经从个别试点到逐步铺开,以四川省为例,各级法院已建立各类心理调解室、咨询室58个,年均开展心理咨询逾千次。“实践表明,心理疏导和咨询能够有效提升家事审判质效。”王树江说,例如,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展心理咨询的案件,调撤率从58.6%提升至70%;崇州市法院经心理咨询的案件调撤率为71.55%,家事纠纷案件申请执行率13.7%,案件比仅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