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两会·建言⑰|省人大代表罗毅:建议出台“强制注销”工作指引,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2025-01-20 19:48:0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僵尸企业’的存在损害职工权益、危害交易安全,致使社会资源被无效占用,还浪费监管资源,影响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准确判断,阻碍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1月20日,省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正式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强制注销”制度,赋予公司登记机关自发、主动注销公司登记的权力,加速市场出清过程,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罗毅在调研中发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虽授予了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的权力,却就是否行使该权力赋予了登记机关极大的自由选择权。在此情形下,中央及绝大部分地方省、市(含我省)在“强制注销”制度确立后未及时出台具体、明确的配套规定及工作指引,致使“强制注销”工作在实际行权层面出现诸如:行权职能主体不明、工作程序不清、救济方式不明、注销后关联主体责任范围不清等问题,由此导致登记机关行权规范性差,行权主动性进一步降低,实际阻碍了该制度的充分落地推行,预期的制度效果难以实现。

对此,罗毅建议尽快出台“四川省强制注销公司工作指引”或类似指导文件,让四川“强制注销”工作有规可依、落地有力,确保“强制注销”具体工作启动迅速、流程透明、救济有效,能够切实高效的出清“僵尸企业”,保障我省市场净化功能良好运转,优化全省市场环境。参考其他省市“强制注销”相关指导性文件,我省的“强制注销工作指引”应着力从五个方面进行具体规范:一是分级明确强制注销行权的选择范围,划分出“应当进行强制注销”与“可以进行强制注销”的界限及条件;二是落实“强制注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三是明确“强制注销”工作的“常态化工作性质”并厘清具体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四是规范“强制注销”工作的工作流程、公示流程;五是明确“强制注销”工作结果的救济方式,监督程序。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