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银行卡在身边,却在国外被盗刷了七笔款项,谁来担责?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结该起银行卡纠纷案,依法判决银行向原告陈某赔偿该账户内资金被取款的7528.21元。
原告陈某在被告成都某银行处申领了一张银行储蓄卡,该银行卡设有密码,同时开通了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随后,该银行卡在印尼境内被盗刷了七笔,金额达7528.21元。该交易发生时陈某正在家中,且银行卡一直由陈某持有。原告所持有的银行卡不具有可识别性,银行卡系统安全存在安全隐患,银行卡磁条信息容易被复制,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在银行申请案涉借记卡,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银行未尽到对陈某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
使用银行卡时设置复杂的密码,不要随意透露自己的银行卡信息,注意网络安全,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下进行网上银行操作。如若发生了银行卡被盗刷事件,应尽快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防止资金的进一步损失;随后应选择前往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存取款或查询操作、并保存好交易凭条,以证明银行卡在您手里,且盗刷发生时您身在本地。当银行卡被盗刷后,一定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详细说明被盗刷的情况,并保留好立案回执单,以便后续与银行交涉或法律诉讼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