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资金占用利息竞合,应当如何处理

  
2024-06-11 15:37:3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签订杉木销售合同后,卖方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办理采伐手续,导致买方无法入场。当买方将卖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卖方支付违约金后,却发生了违约金与资金占用利息的竞合。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双方解除销售合同,被告只需返还定金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杨某权与张某军签订《杉木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权将位于云南省墨江县龙潭乡一处面积约3000亩的杉木林出售给张某军,由杨某权负责办理采伐手续,张某军在签订合同支付杨某权定金10万元,领到采伐手续当天支付10万元,开工10日内正常伐木支付20万元,到最后约2000立方米时扣除押金;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0万元;如2023年4月30日内杨某权没有办理采伐证,则退回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次日,张某军按约向杨某权支付10万元定金,杨某权亦出具金额为10万元的定金收条。

然而合同签订后,杨某权迟迟未能按约办理采伐证,张某军也无法入场采伐林木。眼看合同履行遥遥无期,为了找回损失,张某军于今年年初将杨某权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23年3月7日签订的《杉木销售合同》,被告杨某权返还10万元定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近日,邛崃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张某军与被告杨某权签订的《杉木销售合同》自2024年3月30日起解除,被告杨某权返还原告张某军定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张某军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权未按约办理采伐手续,导致张某军无法伐木销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军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合法,案涉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杨某权时即2024年3月30日解除。杨某权未在2023年4月30日内办理采伐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当退还张某军定金10万元。

由于张某军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杨某权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与其主张的违约金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张某军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杨某权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杨某权因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202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标准为基础,加计50%即5.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