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督促企业修复土壤污染行政案

  
2024-06-05 16:43:0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某公司对名下一拟纳入收购储备土地进行土壤治理修复,后该土地被移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名册,该公司遂将收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补偿其已支付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费用。5日,在第53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成都中院围绕“土地修复、荒漠化和干旱韧性”主题,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收储中督促企业修复治理土壤污染引发的二审行政案件。

该案中,某化工公司为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2014年11月,天府新区成都土地储备中心发函提出拟对某化工公司土地纳入收购储备范围。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作为某化工公司土地收储主体,负责办理土地收储相关手续及事项,并承接土地收储预付款及补偿款。

2021年1月,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与天府新区成都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在土地收回搬迁过程中,发现案涉地块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根据各行政机关要求,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委托某化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在案涉土地持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活动。2022年6月,案涉土地被移出《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册》。

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天府新区成都土地储备中心、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局补偿其已支付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费用。

该案经天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的诉讼请求,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由成都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谢立新担任本案审判长,行政庭与环资庭法官跨庭组成合议庭。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案涉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费用的承担主体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上诉人对案涉土壤污染负有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理应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费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当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生态环境保护是“国之大者”,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以及对造成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谁污染、谁治理”是决定污染治理责任的基本准绳,企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从污染环境的行为中获益,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企业经营中的应担之义、应尽之责。随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更要成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日常生活的基本遵循,要牢记自身的环境责任,多一些绿色发展转型的探索,多一些绿色低碳生活的自觉,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的服务、指引、监督等职责,共同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自身力量。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