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成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一定会支付经济补偿金?3月14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经成都市中院二审审理,作出了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1996年10月,张某俊于入职成都某印务公司担任生产工人。2022年10月,某印务公司在开会时通知员工取消5500元/月的保底工资,将薪酬制度调整为纯计件工资。2022年11月29日,公司在员工工作群中发布《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合同签订名单表》,告知合同签订时间及签订对象,劳动合同即将于2022年12月10日到期的张某俊在名单之中。同时,某印务公司在公司公告栏对《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合同签订名单表》进行了张贴。
2022年12月29日,张某俊向公司发出《告知函》表示,公司在未与自己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整薪酬标准,自己不认可此次薪酬制度调整,要求公司三个工作日内补发克扣的劳动报酬4453.33元。
因对续签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某印务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张某俊发出《离职通知》。《通知》载明,张某俊与某印务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于2022年12月10日到期,截止通知拟定之日,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26天,张某俊仍不愿意重新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视为张某俊无意与某印务公司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请张某俊收到通知后2日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023年1月6日,张某俊向某印务公司发出《针对<离职通知>的回复函》表示,劳动合同一直由某印务公司保管,自己并不清楚劳动合同于2022年12月10日到期。公司于2022年10月将薪酬制度调整为纯计件工资,系非法降低工资标准。截至2023年1月5日自己仍未签订新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公司以《离职通知》所述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2023年2月7日,张某俊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月27日,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张某俊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张某俊于2023年6月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印务公司支付自己被克扣的2022年10月、11月的劳动报酬4453.33元,同时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4928.6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印务公司与张某俊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某印务公司是否克扣张某俊2022年10月、11月的劳动报酬,应否支付张某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从张某俊提举的社保缴纳单位来看,某印务公司从2003年10月开始为张某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03年10月前的劳动关系张某俊未提举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3年1月5日,某印务公司向张某俊发出《离职通知》;2023年1月6日,张某俊向某印务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应确认某印务公司与张某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03年10月至2023年1月6日。
关于某印务公司是否克扣张某俊2022年10月、11月的劳动报酬。某印务公司与张某俊最近一次(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和综合奖金相结合,其中基本工资为1 650元/月,综合奖金由甲方根据乙方的绩效考评情况、劳动成果和甲方的效益进行确定。结合某印务公司每月向张某俊发放工资的具体金额及2022年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张某俊提举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印务公司克扣其劳动报酬。
关于某印务公司应否支付张某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某印务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起通过微信工作群、公告栏等方式多次通知张某俊续签劳动合同,但张某俊一直以降低工龄工资、取消保底工资、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23年1月6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双方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某印务公司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样本,工资构成均是采用按照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综合奖金相结合的方式,而某印务公司的工作人员亦积极与张某俊沟通是否签订新《劳动合同》及具体事项进行讨论,张某俊仍拒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某印务公司在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意与张某俊续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俊不同意续订,故某印务公司无需支付张某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邛崃市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俊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院二审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成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一定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存在一种除外情形,即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该种情形存在以下要件:一是需以用人单位首先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二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于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三是用人单位需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上述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通过默示和推定,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告知书,不建议使用微信聊天等较为随意、容易引起歧义的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