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民企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四川一案入选

  
2025-11-06 18:09:2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为进一步对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昨(5)日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四川高院再审改判叶某某无罪案例在列。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6日,某市西区发改局召开某商场转让招标会。某商贸公司以460万元中标,并于12月29日与某商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叶某某分数次向西区发改局交纳了转让费120.01万元,剩余款项至案发一直未交。2008年6月20日,叶某某与某商场租户胡某某、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金共计30万元,并约定当日先付给叶某某6万元,剩余24万元在叶某某获得某商场正式授权或取得某商场产权后一次性支付。后叶某某伪造了一张“西区发改局已收到叶某某余款340万元”的收条,二人遂将剩余租金24万元支付给叶某某。

一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叶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叶某某提出申诉。省高院决定再审。省高院再审认为,叶某某与某商场基于意思自治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转让费,之后,双方在履行转让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获得租户信任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与叶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了商场商铺,故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省高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涉企产权刑事案件应当注意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本案中,叶某某虽然虚构了部分事实,但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租金的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再审改判对于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入罪条件,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具有积极意义。

新闻背景

依法再审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是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重要内容。今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强调,“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10月23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再审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