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资金流水高达数百万元,却仍声称无力偿还。最终,被执行人不仅没能逃脱还款,还构成犯罪。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自2020年起,谢某某与李某某因未能偿还王某某的借款及货款,涉及本金及利息共计400万元,被王某某先后以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双流区法院。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谢某某、李某某限期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生效后,谢某某与李某某未按期履行,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初步调查显示,谢某某与李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显性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表面上,这似乎只是两起普通的“执行不能”案件。然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尚未实现,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并未止步。转机出现在法院对谢某某日常资金流水展开的深入调查中。依法调取谢某某微信支付流水显示,仅在2020年一年内,其微信收入就高达162万余元,支出达238万余元。进一步核查发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谢某某的微信账户仍持续活跃,存在大量资金流动。流水还显示,谢某某存在购买烟酒等明显超出生活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充分证明其并非所声称的“确无履行能力”,而是具备部分履行判决义务的经济条件。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谢某某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谢某某在执行期间不仅未依法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反而故意隐瞒,企图掩盖具备履行能力的事实,主观恶意明显。鉴于谢某某情节恶劣,双流区法院先后两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示惩戒。然而,谢某某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未履行支付义务。由于谢某某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此,案件性质由民事强制执行转为刑事追责。
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且在拥有可观微信流水的同时进行非必要高消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