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域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一旦发生工伤,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案件,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金。
2022年10月1日,56岁的A女士与B公司签订《劳务聘用协议》,从事保洁员工作,B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某日,A女士打卡上班后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医救治,累计产生医疗费5万余元。事发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A女士的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认为A女士的伤残程度为八级。后A女士与B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B公司的聘用关系,并判令B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损失。
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A女士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认定其受伤为工伤,B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支付A女士工伤保险待遇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对于超龄人员,是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在于其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非仅仅看劳动者的年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