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杯掉落导致老人踩中摔伤 一学生及其母亲被判赔3万余元

  
2025-11-05 14:44:47
     

熊春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老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9月24日,夏某某在放学途中往上空抛掷水杯且未接住,导致陈某某(事发时75周岁)踩中其掉落的水杯摔倒受伤。当晚,陈某某到医院就诊治疗,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818.34元。后陈某某进行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夏某某是未成年人,陈某某要求夏某某的母亲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然而,夏某某母亲拒绝支付,陈某某遂诉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夏某某对陈某某的摔伤是否应承担责任?夏某某的母亲提出,陈某某当时已经看到夏某某掉落的水杯,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丰富经验的成年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陈某某的摔倒完全是由于其自身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夏某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某的年龄、身体条件,不能苛责其在事发时应具备避免摔倒的意识和能力,故其不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责任;陈某某受伤的原因是由于踩中夏某某掉落的水杯,夏某某应对陈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夏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夏某某个人财产不足赔偿部分,由夏某某的母亲承担赔偿责任。

自流井区法院依法判决夏某某及其母亲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