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14家单位联合修订5个配套文件 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23-11-17 11:32:47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等14家单位组织对《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将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这是记者昨(16)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的消息。
  
  据悉,2018年9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后,省生态环境厅等11家单位先后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5个配套文件,自实行以来,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新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对上述5个配套文件进行了修订。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厘清各类责任关系,拓展案件线索筛查渠道,细化案件办理程序及要求,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调整磋商程序部分时限要求,明确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修复方案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编制,增加申请开展修复效果评估提交的材料,包括修复方案等。《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定义,规定了资金使用除外情形,区分了资金执收主体。《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的部门,即科学技术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即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等规定条件。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