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靖 陈博)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我省金堂县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今年初,成都市检察院对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检察院办理的多起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部门间数据壁垒导致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二甲醚监管难度大,遂着手构建瓶装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通过获取经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购气抵扣税款、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二维码等百万余条数据,碰撞分析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量与液化石油气购买量之间存在的数量差,由此判断存在掺混风险。
6月10日,金堂县检察院接到由成都市检察院通过该监督模型推送的线索:金堂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燃气公司,于2005年成立,系金堂县唯一一家具有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年均供应量3000余吨)今年5月至6月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量远大于液化石油气购买量,可能存在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掺混情形,具有安全隐患。
金堂县检察院于6月13日立案调查,走访大数据监督模型推送线索时间段内使用该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多家餐饮门店,调取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物证并委托该院技术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封存送检,通过询问餐饮经营者、委托技术检测、进行专家咨询等调查取证工作,证实某燃气公司于今年5月4日、5月22日、6月8日充装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检出二甲醚成份,且液化石油气中的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 上 烃 类 组 分 实 测 值 均 不 符 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未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履行监管职责。
7月4日,金堂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某燃气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县市场监管局于7月12日约谈某燃气公司负责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某燃气公司立即对下辖的4个配送点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掺混、超期未检等“问题瓶”147个,立即封存后移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为确保整改到位,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对在营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已达标。在县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某燃气公司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配送点人员管理,建立自有产权气瓶进出使用台账管理机制,提升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常态化排查跟踪长期未归异常气瓶,并就异常气瓶开展精准抽查检测,切实强化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此外,成都市检察院运用该监督模型向其他13个基层检察院推送涉19家燃气经营企业非法充装公益诉讼线索19条,立案办理10件。同时,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燃气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共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行为96起,暂扣液化石油气钢瓶3503只,刑事、行政拘留6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非法充装监管难问题,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通过解析共性问题、提炼监督规则、获取多源数据,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精准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类型线索,上下一体精准规范开展类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自有产权气瓶台账管理及异常气瓶精准抽查检测制度,进一步强化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链条梳理燃气经营、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助力消除燃气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