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管人在哪儿? 我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2015-12-29 10:38:51
     

案例二

谢某等14人故意伤害案

专业社工有限?引入大学生“结对帮教”

2013年8月,乐至县检察院在办理谢某等14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发现涉案的朱某某等9人都是未成年人。由于朱某某等9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条件。通过刑事和解、不公开听证等程序,检察院对朱某某等9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6个月。

为确保帮教效果,检察机关借力县共青团,引入9名西部大学生志愿者,通过组织朱某某等人参加社会公益实践、法制教育等活动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教”。考察期满后,朱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继续学业,谭某某等2名未成年人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歌舞游乐场所违规雇佣未成年人做酒陪、打手及未成年人沉迷网吧等现象,检察机关深挖社会管理衔接不畅、未形成监管合力的漏洞,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开展未成年人涉网吧、歌舞游艺场所专项整治行动的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西部地区专业社工力量有限,乐至县检察院借力县共青团,引入西部大学生志愿者这支重要力量参与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教考察,为司法机关借助社会力量探索了一条符合当地实践的道路。同时,通过个案办理,延伸检察职能,深入挖掘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管理问题,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双管齐下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本案是司法一体化和社会支持一体化“两条龙”体系建设的典型。

案例三

刘某性侵害女学生案

针对校园性侵案 向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

刘某原是眉山市某镇小学老师。任教期间,刘某多次以“关心”学生学习、生活为由,在教室和办公室里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并对其中一名女生实施奸淫。

案发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针对校园内性侵案件取证难的特点,引导侦查取证,并注重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最终,刘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办案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出发,对被害人开展心理干预并帮助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协调转学事宜,最大限度降低被害人心理伤害。

办案后,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学校在教育和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向当地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师风、师德的教育;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办家长课堂,加强家庭监护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校区内安全保卫设施的配备和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长期做好本案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工作。

检察建议引起当地教育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教育局立即组织全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学习、整改,并从校园硬件配置上,学校、家长的沟通机制上,学生的自我保护和家庭、学校的有效监管上予以改进,全面落实检察建议。从源头上有力有效预防了该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净化了校园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近年来,校园内性侵案件屡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除依法严惩被告人外,还注重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帮助被害人摆脱心理阴影,重树生活信心。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家长、学校监护意识,有效预防校园内性侵案件再次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四

邹某某盗窃案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解决异地帮教考察难题

案例五

江某故意伤害案

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定制帮教方案

案例六

廖某某抢劫案

检企共建,观护基地搭建“回归桥”

案例七

夏某某盗窃案

运用未检模式办理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

案例八

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为民族地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提供思路

案例九

周某等人盗窃案

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检察机关严格、灵活执法相结合

案例十

罗某等人运输毒品案

杜绝“毒源”,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打出“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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