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生活中,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共同债务,不惜动起“假离婚”的歪脑筋,那么当离婚证变为“逃债工具”,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结一起第三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既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所有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人敲响了警钟。
何某与鲁某某曾合伙承包工程,后解除合伙关系,何某的投资款转为鲁某某的借款。这笔借款属于鲁某某与杜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未偿还债务。在何某起诉前,鲁某某与杜某某已在大邑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归杜某某,房屋按揭款由鲁某某偿还。何某知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鲁某某与杜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结合在案证据及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大邑县法院审理认为,鲁某某、杜某某在离婚登记时关于案涉房屋、车辆归属的约定损害了债权人何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终,大邑县法院判决撤销了鲁某某与杜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离婚自由固然受到法律保护,但任何自由都有边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若发现他人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不是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通过“假离婚”等不法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都严重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