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可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义务帮工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受伤者自担20%责任,公司承担60%责任,雇主承担20%责任。
2020年6月,在某工地,唐某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陷入泥中无法动弹。现场调度人员夏某(系混凝土供货方公司员工)指挥正在驾驶另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的贺某来帮忙。贺某在操作唐某车辆过程中,因方向盘突然反弹受伤,经诊断为掌骨骨折。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贺某将唐某、夏某、唐某的雇主黄某、混凝土供货方公司及项目总包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接受夏某的现场指挥,脱离自身驾驶职责,协助操作唐某的车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贺某因此次协助行为获得额外利益,故本案应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定:夏某作为混凝土供货方公司的现场调度人员,其指挥贺某驾车系履行职务行为,目的在于保障运输顺畅,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公司,故该公司属于本案的被帮工人。唐某作为陷入泥坑车辆的直接驾驶者,是贺某帮工行为的直接对象,其雇主黄某作为最终受益人,也应认定为被帮工人。在无证据证明唐某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贺某对唐某构成无偿帮工。
关于过错责任,夏某在未充分评估陌生重型车辆操作风险及复杂路况的情况下贸然下达指令,未尽到审慎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应由混凝土供货方公司承担。唐某未向贺某充分告知车况及注意事项,存在过错,相应责任由其雇主黄某承担。贺某作为专业驾驶员,对驾驶他人车辆的风险预判不足仍参与帮工,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贺某自担20%的责任,黄某承担20%的责任,混凝土供货方公司承担60%的责任。两被告分别赔偿贺某9000余元及26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上诉,且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义务帮工行为的认定及被帮工人的判断标准。法官从履职范围和是否获益两个层面分析:贺某驾驶他人车辆已超出其专属驾驶职责,且未从中获利,故构成义务帮工。被帮工人应以实际受益人为准,既包括直接受益人,也包括从帮工活动中获得间接生产经营利益的单位及其他主体。同时,工作人员基于岗位职责作出的指挥、调度指令,可使行为人脱离原有职务范畴,形成独立的义务帮工关系,这有助于厘清复杂用工场景下的责任边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