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馨 杜思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蒲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文眉效果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女士在接受某美容店提供的文眉服务后,因对效果不满,认为受到欺骗,遂将店家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大部分服务费。
前不久,林女士通过微信咨询,得知某美容店提供文眉服务后,便预约到店。在美容店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林女士选择了色素提取和3D丝雾眉文眉服务。服务完成后,她签署了《美容服务协议书》,并当场支付了4068元服务费。不久后,该美容店开始闭店装修,期间还注销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即便在美容店注销登记后,林女士仍多次接受了美容店经营者安排的免费补色服务。但即便如此,林女士始终对文眉效果不满意,觉得远未达到当初美容店宣传图展示的效果,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店经营者退还3800元服务费。
蒲江法院经过审理,从两个关键方面进行分析,最终依法驳回了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方面,法院认为美容店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法院指出,林女士与美容店通过预约、到店咨询、接受服务、签署书面协议并支付费用的一系列过程,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同时,林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美容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夸大宣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作出虚假承诺等典型的欺诈行为。此外,林女士是在接受服务后才签署《美容服务协议书》并支付费用,这一行为表明她对服务内容和价格等核心合同条款是清楚知晓且同意的。尽管美容店后续因故注销,但并无证据显示其在签约时就不具备服务能力或存在欺诈故意,注销行为本身也不构成对先前服务的欺诈。
另一方面,法院明确仅因效果主观不满不能主张退费,法院表示,文眉等美容服务的效果具有高度主观性,会受到个体审美差异、皮肤状况等多种因素的显著影响。林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消费时应具备基本的辨识能力。在美容店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林女士仅因个人主观上对文眉效果不满意就要求退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认定消费欺诈的核心在于,服务提供者是否故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承诺等方式,诱使消费者在错误认识下作出消费决定并支付费用,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如果服务提供者后续因经营不善注销,但在签约时具备服务能力和意愿,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欺诈故意,那么这种注销行为不必然构成欺诈。
同时,法官也指出,若消费者能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况,可主张退费或赔偿:一是文眉存在严重问题,如眉形严重偏离约定、颜色异常;二是文眉造成皮肤感染等健康损害;三是经营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其中生活美容需具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美容则需从业者具备临床医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