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随着互联网购物品平台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人将网络购物作为选购商品的优先选项,很多商品涉及线上购买后,需要指定线下安装、服务平台,由此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近日,雅安中院就审结一起在电商平台购买360度全景影像系统后,到线下门店安装,致新车受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周某李经济损失4985.18元,并返还周某李购物款1800元。
2024年10月1日,周某李夫妇购买了比亚迪牌轿车一辆。周某李通过京东平台“京某旗舰店”(经营者为某网络科技公司),花费1800元购买360度全景影像系统,客服明确承诺“无损安装不影响原车质保”和包安装服务。
收货后,周某李到某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的某汽车服务中心安装,安装过程中车辆多媒体总是黑屏、呼叫无应答,右外后视镜有破损。经4S店检测,损坏系加装所致,需更换原厂部件,维修费4220元及过路费等相关必要费用共计4985.18元需用户自行承担。
周某李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4985.18元,并主张“退一赔三”等惩罚性赔偿及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京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销售者,对其承诺的“包安装”服务负有履约保证义务,对其安排的安装方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其车辆的三电质保要求必须在比亚迪授权的4S店维修保养,周某李选择距汉源县最近的4S店维修车辆,由此产生的过路费、加油费、代驾费等系维修车辆的必要支出,应予以支持,所购商品货款1800元应予返还。
但某网络科技公司并未存在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其联系第三方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亦符合网络购物的包安装的一般交易习惯,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车辆损害属财产损害,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京东平台已履行提供经营者信息的法定义务,周某李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精准把握了网络消费中销售者责任边界,对规范电商销售中“产品+安装”一体化经营模式具有示范作用。法院依法判决销售者对其承诺的安装服务质量及后果负责,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警示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
同时,严格区分违约行为与欺诈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体现了依法裁判、过罚相当的原则。该判决既维护了消费公平,又避免了责任过度加重影响市场活力,有效引导理性维权,促进线上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