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粮安|家庭农场遇到“歪”农药?

  
2025-06-05 10:32:3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熊勇

法护粮安,沃野天府。眉山法院着力完善“全链条"保护机制,从耕地保护、农田建设,到合同规范、农资安全,全面服务保障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三年司法保护“天府粮仓”典型案件系列报道,今日关注一起家庭农场遇到的涉农药产品责任纠纷。

打了配方农药,农场幼果脱落

为防治果树上的红蜘蛛,彭山某家庭农场打算购买农药。罗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向家庭农场介绍,并推荐使用四种药剂组成配方农药,防治红蜘蛛进行保果。当月,家庭农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支付了农药货款。罗某某收款后将该笔货款转给某农业有限公司,向该家庭农场提供了药剂。

次月20日、21日,家庭农场按照罗某某提供的配方为案涉果树打红蜘蛛药,药剂喷洒后,农场的果树幼果大量脱落。

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家庭农场诉至彭山区法院。

责任如何划分?

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在彭山区销售农药的经营许可证;未尽到农药销售者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的义务;未尽到农药销售者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的义务。

该家庭农场在罗某某交付农药时,未尽到验收义务;对推荐的药剂配方,使用时间不当,是否适用于果树的盛花期不清楚;同时在对罗某某工作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农药经营许可证不清楚的情况下,选择与其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案件实际,法院酌定农场承担责任比例为30%,某农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比例70%。

法院判决:某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彭山某家庭农场损失费、鉴定损失费,共计29.6万元;驳回某家庭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农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眉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坝坝会“把脉开方”

案件审结后,彭山区法院分析辖区内涉柑橘产业发展中常见的合同约定、农资使用等纠纷,前往当地家家都种植柑橘的黄丰镇团结村,围绕农业纠纷化解开展“法治坝坝会”,并走进果园,为当地农户解答关于农药农资等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官说法

农药是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一个需要科学使用和特定管理的特殊生产资料,农药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农资保护和污染防治。该案系因农药使用不当导致农产品损害从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因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都应自觉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农资质量安全,护航农业生产安全,法院在依法审理后,主动延伸职能助力社会治理和农业产业发展,帮助农户把好农药“安全关”和“法律关”。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