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听说了吗?去年年初在汉源湖疯狂网鱼的案子,今天宣判了!”近日,雅安市汉源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刘堂伟(化名)、席茂强(化名)、席茂军(化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余海(化名)、刘展(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汉源法院一审依法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至7月,被告人席茂强单独或伙同席茂军、刘堂伟,在汉源县顺河彝族乡“娃娃沟”处的汉源湖天然水域,使用三层刺网捕获鳙鱼(俗称花鲢)共计15493.05公斤。其中,席茂强单独捕捞9364.23公斤,与席茂军、刘堂伟共同捕捞6128.82公斤。被告人余海、刘展明知席茂强销售的花鲢来自汉源湖非法捕捞,仍予以收购。余海收购1次后,又伙同刘展收购10次。
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形成分工明确、相对稳定的非法产业链,短期内从汉源湖捕捞超15000公斤水产品,对汉源湖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2020年,国家在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以达到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目的。汉源湖作为长江支流大渡河上游的人工湖,“十年禁渔”期间生态显著改善,鱼类资源日益丰富,是“十年禁渔”成效的体现。而本案被告人从汉源湖大量捕捞水产品并形成产业链销售的行为,既违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又触犯国家法律,必须严惩。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决心:破坏生态红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国家在禁渔区、禁渔期实施禁捕,严禁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的关键举措。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实施非法捕捞的行为,均属犯罪。 同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同样难逃法律制裁。以身试法、挑战生态保护红线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