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审结一起民营企业实际管理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唐某某作为天全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2021年1月为获取进项发票抵扣税款,与遂宁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伪造购货确认函、过磅单等材料。一番“空转”操作后,遂宁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11份价税合计105.1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天全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完成抵扣认证。案发后,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补缴税款、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定,唐某某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唐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虚开税额刚达入罪标准,且企业存在真实业务,最终依法作出免罚判决。
审慎处理涉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是推进轻罪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与重要体现。唐某某经营的天全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当地民营企业,解决近百人生计,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中贡献不小。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对涉民营经济犯罪从“治罪”转向“治理”的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实际、主动纠错等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对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天全县法院这一判决,既守住法律底线,又避免“一判垮企”,用柔性司法为企业发展托底,也为民营企业轻罪治理提供了鲜活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