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今年5月恰逢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切实解决群众诉累,同时用好典型案例“活教材”,利州法院巡回审理曹某赡养纠纷一案。通过联动村组现场调解,既妥善解决八旬老人养老难题,又以案释法向群众阐明民法典赡养义务规定,最终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曹某年轻时靠务农为生,现年逾八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近期,曹某向本院提起赡养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等五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判令大儿媳孙某在享受其分配财产范围内承担照顾义务。
首次开庭时,各方针锋相对,不愿意向法庭详细陈述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询问各方的调解意见时,曹某表示坚持跟随小儿子王某生活,由其他人支付赡养费,四个女儿明确表示愿意每月支付赡养费,但就曹某跟随谁生活的问题以及大儿媳孙某是否赡养曹某的问题,各方发生激烈争执,当庭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但在调解的间隙,曹某本人向法庭陈述五个子女很孝顺,自己吃住在小儿子家,四名女儿也经常给自己拿钱送东西,这令承办人感到疑惑。
为弄清这起赡养案件背后的真相,妥善解决曹某的养老问题,承办法官分别向曹某的援助律师、曹某的长女、大儿媳孙某等人进行深入了解,并走访了当地基层组织。
原来,曹某与丈夫王某共同育有两子四女,均已成家立业。80年代,曹某一家共同修建自建房数间,长子与孙某结婚后,分得几间房屋,孙某夫妻早已迁居另建,长子已去世多年。曹某丈夫在世时,与丈夫共同生活,丈夫去世前几年二人由大儿媳孙某及小儿子王某共同照顾。
曹某丈夫去世后,曹某由孙某照顾两个月,期间双方矛盾激化,后曹某跟随小儿子王某生活,四个女儿一直送钱送物。因曹某及王某坚决认为孙某夫妻分得曹某的房屋,且其仍是曹某儿媳,孙某也应对曹某承担赡养义务。该纠纷经当地基层组织多次协调未果,曹某欲将大儿媳孙某诉至法院,曹某的援助律师告知儿媳并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曹某坚持起诉,遂一并起诉了其他子女,形成本案。
承办法官同时了解到曹某的长子虽然多年前已经去世,但妻子孙某多年来依然与其他子女一起照顾曹某,系因近期双方矛盾激化才形成本诉。
本案曹某的各子女并非不愿意赡养老人,纠纷的根源在于小儿子王某一家法律意识淡薄,完全以善良风俗替代法律规定,苛求孙某与其承担同等赡养义务,长久以来内心产生了不平衡。鉴于此,承办法官联系了当地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
巡回审判当日,村委会邀请了各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到场旁听庭审。
审理的过程中,法庭明确儿媳并非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仅有协助丈夫赡养老人的义务,同时肯定了孙某多年来对曹某的付出,系对传统美德及善良风俗的发扬。当地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也加入协调。
最终小儿子王某承诺会继续照顾母亲的日常起居,并表示希望本案能由其一家人庭外协商处理,四名女儿承诺会定期给钱给物,关心母亲,母亲生病会轮流照顾,共同负担医疗费用,大儿媳孙某也表示在曹某有需要的时候会协助照顾,曹某当庭表示撤诉。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巡回审理结束后,承办法官以该案为切入口,向旁听群众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赡养义务的法律内涵与履行方式,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现场解答了大家提出的法律问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