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法院:处罚!

  
2025-05-14 14:38:39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在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还恶意拖欠,严重扰乱用工环境。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最终,涉案公司与实际负责人双双被处罚。

谭某某于2021年6月注册成立某建筑工程公司,谭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2022年,某建筑工程公司为修建房屋工程,雇佣包括被季某某、季某、秦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在内的十八名工人施工。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业主方按照合同进度支付的工程款后,未按期支付工人工资。在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书面、短信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后,谭某某以不接电话、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逃避支付报酬义务。经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某建筑工程公司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139 091元。建筑公司与谭某某均被诉至法院。案发后,某建筑工程公司、谭某某已经支付了拖欠的全部民工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谭某某以不接电话、更换手机号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基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支付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某建筑工程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且在人社部门责令整改后,采取拒接电话、更换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责任,主观恶性明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用工秩序。法院依法定罪处罚,明确传递“恶意欠薪必受惩处”的司法态度,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全力保障民生福祉的决心和态度。同时,本案的司法裁量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清偿全部欠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适用缓刑,既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通过司法引导树立行为规则,体现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法治思维。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