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作为子女,对母亲尽孝尽责既是人之情理也是法律义务。在母亲节到来之际,利州法院结合案例,为所有母亲解读法律“无声”却“有力”的保护,给母亲们送上一份“法律礼包”。
基本案情
杨某某年近七旬,与前夫邹某某共同生育了二子,长子邹某1出生于1972年,次子邹某2出生于1974年。后两子相继成家立业。
2011年,杨某某与邹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杨某某与魏某某共同生活。因年轻时为养育二子积劳成疾,留下一身病痛,杨某某既无工作也无固定收入,自2014年进入暮年,就丧失了劳动能力,靠亲戚接济和到处借钱过日子。
2020年,杨某某生病住院需要亲属到场签字。杨某某和医生护士多次打电话,二子均拒绝到场,更没有前来探视。杨某某只有找到自己的妹妹签字做了手术。同年8月杨某某再次住院,两次手术费用都是自己在外所借。
长子邹某1认为母亲与魏某某存在雇用关系、有经济来源且未资助其成家立业,次子邹某2因母亲拒绝回家赡养且与魏某某的关系不明,二人均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为确保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及生病时得到医治,杨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子支付其2020年两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和今后的生活费,并履行生病期间的陪护责任。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子女均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不附条件且不能放弃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原告现已年近70周岁,其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其他固定收入,需子女尽赡养义务。该义务,二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被告以原告未负责其成家立业为由抗辩,并不能否定原告对其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其抗辩不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抗辩原告到魏家做保姆多年,自身应有收入,该主张并无证据支持,并不能成为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原告自述其离异后生活艰难,自愿与魏某某同居生活,不论其与他人是否建立起夫妻关系,他人对原告是否负有扶养义务,均不能免除二被告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实上,年满68岁的原告近10年并未跟随二被告生活,已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二被告的赡养义务。二被告称近10年少有与原告联系,一打电话,原告便恶语相加,沟通困难,以致原告住院被告并不知情;被告也曾去接原告回家,但被原告拒绝。表明原告自愿选择了其生活方式,同时表明原告对二被告的不满和抗拒。二被告应反思其对老人的赡养方式和态度,更不应借机逃避义务。由此,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其2020年两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农合报销后)各6457.86元;判令二被告自2022年7月起每月每人支付生活费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今后原告生病(卧床)时二被告轮流陪护,本院亦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及为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子女,应当常思父母的养育之恩,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关心父母生活起居,使他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