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如何维权?近日,崇州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时,通过调解找准双方争议焦点,高效化解纠纷并推动企业当庭履行,为企业规范用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实践参考。
案件背景
朱某系某超市员工。2024年1月,朱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造成受伤。医疗诊断情况:左足第2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楔骨骨折。后朱某向崇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7月,朱某所受事故伤害被崇州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同月,朱某的伤残情况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后朱某作为申请人,以某超市为被申请人,向崇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崇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超市向朱某支付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某超市不服,遂向崇州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崇州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但双方对工伤待遇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高效化解纠纷,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向超市阐明《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对受伤职工朱某情绪安抚。经过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司法确认的调解书,超市于调解书出具当天履行了全部赔偿款项,当事人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劳动者权益不容忽视,依法用工方为正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六十二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企业应当规范用工,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企业用工风险。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遭遇工伤事故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