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四”处纵火,男子因犯放火罪获刑三年

  
2025-05-12 11:22: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一男子因盗窃被成都警方行政拘留七日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于凌晨公众防范及灭火能力较弱的时间段,先后四次在新津城区故意防火焚烧他人财物。5月12日,记者从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放火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任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4年11月25日早上,成都新津警方先后接到多起报警,报警人声称自己的摩托车、电瓶车和棋牌店包间前一晚不知被谁纵火焚毁。新津警方接警后,将这几起报警进行并案分析,当天就挡获了涉嫌纵火的犯罪嫌疑人任某。

任某落网后向警方交待,11月6日,自己因盗窃被成都金牛警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因觉得生活对自己不公,遂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为发泄情绪,11月24日晚,他从成都市区坐地铁来到新津,并在城区逗留了许久。次日凌晨4时左右,任某步行至太康西路某老旧小区巷道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宋某摩托车上的防风被,随后又左右步行至红石街一自助棋牌店包间放火。看着摩托车和棋牌室内的椅子被烧坏,任某内心得到极大的“满足”,随后步行至希望路某银行门口,点燃停放在银行门口的一辆电瓶车的防风被。十多分钟后,任某步行至希望路某小区大门外,点燃停放在通道的一辆电瓶车的防风被。

经价格认定,被害人宋某被损坏的摩托车价值1067元,被害人周某、田某被烧毁财物以及工商银行门口被烧毁电瓶车因材料不齐全和未找到事主而未作出价格认定。

2024年11月26日,任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9日被逮捕。今年3月27日,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某犯放火罪,向新津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任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宋某、田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精神鉴定显示任某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待分类精神障碍”,但对其2024年11月25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在凌晨时段选择老旧小区、巷道、棋牌室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多次纵火,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显著,不符合缓刑条件。但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新津法院于近日判决任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