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4年度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2025-05-07 09:39:49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培树,引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彰显办案成效,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4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资阳市检察院诉陈某某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川渝两地同日开庭审理案件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替代普法教育川渝检察协作

【要旨】

对跨区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系列案件,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分别管辖的,相应检察机关应加强协作,同步推进办案进程,统一司法尺度和法律适用。积极探索赔偿损失责任替代方式,以案普法,多维度、全方位织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网。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陈某某从网上获知可以采用送礼品等方式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及相应的验证码,用于在有关APP软件上注册用户(俗称“拉新”),注册成功后可按照每条2至30元结算获利。陈某某通过上家邀请加入注册“某音”“某宝”“某信”等APP用户的聊天群后,在重庆市大足区部分场镇以“公司搞活动,免费送纸巾”为名,获取不特定老年人手机号码及相应的验证码,将其发送到上述聊天群供上家注册APP账户,上家按注册成功的手机号码条数和相应APP返利标准,与其结算获利。陈某某上手后,陆续发展了15名下线人员,这些下线人员按照陈某某传授的方法在重庆市大足区或四川省安岳县部分场镇分组开展“拉新”活动,下线人员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后报送陈某某,由陈某某统一与上家结算并从中抽成后分发非法获利。至2022年1月案发,陈某某等16人非法获利共计76万余元。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30万至3万不等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调查和诉讼】

(一)研讨交流明确思路,移送跨区域案件线索

陈某某等16人的行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危害社会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岳县院”)将该线索移送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资阳市院”)依法处理。因案件线索涉及四川安岳、重庆大足两地,资阳市院主动联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一分院”),双方于2024年6月14日在重庆召开川渝公益诉讼检察协作交流研讨会,就该线索是否可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案件管辖如何划分、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何确定诉讼请求等问题展开研讨,确定由资阳市院、重庆市一分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地分别立案,开展联合调查。2024年7月11日,资阳市院对其中10人立案调查,并将另6人所涉案件线索移送重庆市一分院办理。

(二)联合办案共同调查,统一司法尺度

2024年7月11日,资阳市院与重庆市一分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在大足区等地开展联合调查取证活动,实现人员共用、证据共享,同步推进办案进程,就刑事案件中未查明的被告之间利润分配方式、侵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个人信息被非法注册后造成的影响等事实进一步展开调查。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适用,联合办案组召开法律适用会商会并举行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川渝两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意见,消除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

2024年9月,资阳市院、重庆市一分院以统一的诉讼请求和统一的法律适用分别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16名被告分别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印制不同数量(根据各自非法获利金额换算)经过公益诉讼起诉人审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警示宣传资料,一年内参加3次检察机关指定的公益活动,陈某某对15名下线人员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三周年之际,该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在川渝两地法院同日开庭审理,两地检察机关分别邀请50余名老年人及部分受害人到场旁听。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与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承担民事责任。

(三)督促生效调解书执行,积极延伸案件效果

2025年2月26日,资阳市院联合重庆市一分院、安岳县院和大足区院,在安岳县合义乡场镇、大足区敬老院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宣传活动,督促16名被告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16名被告以公益保护志愿者身份参与分发宣传单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参加清除垃圾、打扫卫生等公益劳动。宣传活动中还通过检察官公开课、互动游戏、快板歌、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延伸办案效果,让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知识深入人心。

【典型意义】

非法获取、使用公民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极易引发电信诈骗等关联犯罪,给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承载其上的公共信息安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综合履职,落实“4+2”川渝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主动探索办案新路径,成立川渝检察联合办案组,统一司法尺度,同步推进办案进程,维护了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在诉讼请求确定上,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性、受到的刑罚情况、经济承受能力、认罪悔过态度等因素,未直接让被告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责任,而是以印制警示宣传资料、参加公益劳动的替代性责任方式,让被告从公益损害者变公益维护者。结合案件反映出的老年群体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在开庭审理中邀请老年群体旁听,裁判生效后又创新调解书履行方式,联合在乡镇、敬老院等易受害群体聚集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既让被告切实履行了生效裁判义务,又扩大了案件办理的社会影响力,从教育、预防的角度延伸了案件办理社会效果,让公益维护真正落实、落地。本案是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协作办案的有益探索,实现了川渝公益诉讼检察协作多个“首次”,有力推动了川渝公益保护法治一体化。

案例二:

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督促履行妇女生育权益保障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开展妇女生育权益保障法律监督研讨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妇女生育权益大数据监督模型协同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运用自主研发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核查到不按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等侵害妇女生育权益的违法主体,并深度挖掘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生育假等生育政策问题,应依法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

【基本案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假权益。资阳市雁江区部分企业未依法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未保障女职工足额休假,侵害妇女社会保障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江区院”)在开展妇女生育权益专项监督过程中,通过梳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妇女生育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未按规定购买生育保险、未严格落实产假政策等四个监督点位,向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妇幼保健院等部门调取240万条数据,通过低代码平台对数据进行碰撞,发现未按规定购买生育保险等问题线索100余条。

2024年4月17日、6月6日雁江区院分别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区医保局、区人社局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辖区内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存在未依法为部分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违法行为。通过进一步走访企业,另查明2家企业存在未严格落实生育假政策的违法行为,侵害众多女职工生育权益。

2024年6月21日,雁江区院联合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总工会以及区妇女联合会,围绕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保障、生育假及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研讨,了解相关部门妇女权益保障日常工作开展和法律政策落实情况,就工作中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沟通。

2024年7月22日,雁江区院分别向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协同履职,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保障其各项生育待遇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女职工生育合法权益。

区医保局、区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由人社局牵头,会同妇联、卫健、医保、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持续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重点企业16家,对其近年来平等劳动、生育权益保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发放妇女权益保障宣传资料2000余份,提供政策解释80余人次,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条文32条,责令相关企业补发5名妇女2.5万元生育保险待遇。

2024年9月,雁江区院跟进调查,发现行政主管部门已全面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职。该案办理后,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推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安岳县院、乐至县院分别利用雁江区院的妇女生育权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共办理案件3件。

【典型意义】

保障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妇女自身全面发展,而且关系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关系国家人口发展。检察机关打破行政机关数据壁垒,自主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调取的数据进行筛查比对,发现案件线索。通过办案,推动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用人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治理格局。

案例三:

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混凝土(砂浆)行业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召开公开听证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混凝土公开听证“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混凝土(砂浆)行业乱象,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分别向多个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协同配合整治,并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持续跟踪监督,促进混凝土(砂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资阳市雁江区辖区内部分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存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在住建部门备案、无证违规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砂浆)等问题。部分搅拌站还存在原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违规取水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造成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隐患,损害水资源,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江区院”)收到信访线索,反映雁江区丹山镇谢家桥8组熊某搅拌站挖掘山体破坏自然资源。经实地走访调查并向主管部门核实,该线索已作行政处罚,自然资源已修复。雁江区院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雁江区其它搅拌站存在类似情况,决定在全区开展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专项监督行动。2024年5月,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分别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全区有2家搅拌站存在未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在住建部门备案、无证违规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砂浆);2家搅拌站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2家搅拌站未经批准擅自违规取水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家搅拌站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缺乏环境保护设施,露天堆放原材料。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混凝土(砂浆)行业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可能致使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安全隐患,还破坏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6月12日,雁江区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代表参与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厘清职能职责,为查明事实、精准监督打下坚实基础。6月13日,雁江区院分别向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四个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监督管理,优化产业布局,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由区住建局牵头联合各镇(街道)开展专项行动,对全区33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摸排,分别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强力措施。区生态环境局收缴罚款2.58万元,并督促符合生产条件的搅拌站办理环评手续;区市场监管局督促符合生产条件的搅拌站办理营业执照;区住建局、水务局对23家违法搅拌站生产设备和取水设施进行拆除,对3家未整改的违法搅拌站进行断电处理,并建立动态清单管理和联合巡查机制。

2024年8月,雁江区院收到各主管部门回复后,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持续跟踪监督,整改成效得到志愿者充分肯定。

【典型意义】

混凝土(砂浆)行业乱象不仅破坏水资源、污染环境,还会影响建筑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厘清行政机关职责,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监督对象,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跟踪监督,促进多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整治行业乱象,促进全区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