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履职促和解 兼顾法情暖民心

  
2025-04-30 12:44:22
     

朝检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与朝天区法院一起促成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化解了社会矛盾。

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原是恋人关系,2022年12月21日,李某驾驶小型汽车搭乘原告王某由广元市朝天区向广元市利州区方向行驶,途经108国道线与何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住院。2023年2月3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2023年9月7日,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为一级伤残。

案发后,李某虽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但与王某就医产生的治疗费用和后期护理费用无疑是杯水车薪,双方在赔偿费用方面产生了巨大分歧,于是,王某将李某诉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朝天区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保险赔付外李某还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共计132万余元。

面对高额的赔偿金,李某先后支付了10万余元,剩余的122万元赔偿金一直未履行到位,案件在执行环节陷入僵局。“我们以前是恋人,不是我不愿意支付执行款,我现在确实一次性拿不出来122万余元,我家是农村的,父母都是农民,我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我希望检察机关考虑一下我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李某向检察官说道。

朝天区检察院依托与区法院会签的《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协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兼顾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朝天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一道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化解双方当事人心结,既解法结也结心结,促使矛盾化解;积极会同区法院对李某进行司法救助,减轻当事人经济压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王某自愿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到李某的经济现状,王某同意将122万元赔偿金缩减为100万元,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00万元,李某表示愿意。

最终,朝天区检察院与朝天区法院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和解协议,目前,申请执行人王某已领取到全部执行款,案结事了。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