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欣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 记者 郭建民
午后的何市镇雨山村烈日高照,自贡市大安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正在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现在开庭!”,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一场“村门口”的沉浸式生态法治课就此展开。
2024年11月底,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无特许猎捕证,明知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仍使用自制气枪、头灯、热成像仪等工具在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何院村附近山头,捕获斑鸠一只、竹鸡一只。路人看到后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出警抓获万某某、罗某某,依法扣押捕获物珠颈斑鸠一只、灰胸竹鸡一只,气枪、钢珠、头灯、红外热成像仪等工具。
经鉴定,从万某某、罗某某处扣押的物种分别为珠颈斑鸠、灰胸竹鸡,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系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巡回法庭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没收作案工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1300元,专款用于生态修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自贡市市级媒体上发布道歉书,道歉书的内容须经法院审定。
巡回审判不仅是一场庭审,更是一次法治的浸润。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公诉人与雨山村网格员一起组织开展座谈会,希望网格员在后续工作中,及时向村民宣传反非法狩猎,携手共同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旁听庭审的网格员感叹道“以往村民觉得打几只野鸡吃不算事,今天看到要判刑才知道这个事这么严重”,现场的村民也表示从今以后,知道非法狩猎要不得,以后千万不能打猎野生动物。
本次巡回审判通过真实案例打破“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从人民法庭到巡回审判车,以“零距离”司法服务织密生态保护网,唤醒了群众的环保意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