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决定对王某某予以司法拘留。
据介绍,李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了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本以为事情就此画上句号,可到了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王某某却拒不履行义务。无奈之下,李某某向前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王某某却对财产申报一事置若罔闻,始终未向法院申报名下财产。
终于,在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踪迹后,前锋区法院果断将其拘传到院。执行法官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希望他能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可王某某不仅拒绝,还振振有词地表示:“我没有财产,不需要申报!”
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决定对王某某予以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有义务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向法院全面报告财产状况,以便法院审核。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即使被执行人无财产,也应当进行“零报告”,“无财产”不能成为免除申报义务的借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