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邻居鱼塘捞鱼受伤致残,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2025-04-29 15:47:5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日常生活中,邻里搭个手、亲朋好友帮个忙本是暖心之举,若在义务帮工过程中意外受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成都中院对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成仅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向伤者何某川支付5.3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何某川因自身糖尿病对伤情恶化具有重大影响,应减轻被帮工人责任比例。

2023年3月,邛崃市村民何某川应沈某琴(郑某成妻子)多次电话请求,前往郑某成承包的鱼塘义务帮忙捞鱼。其间,何某川自称左足被鱼刺扎伤,后因感染引发糖尿病足等并发症,经多次住院治疗花费17.8万元,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2024年8月,何某川将郑某成、沈某琴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郑某成、沈某琴赔偿自己损失52.5万元。庭审中,郑某成等人辩称,何某川受伤与帮工无关,且其糖尿病导致病情加重,应自行担责。

一审法院查明,何某川受伤后首次就诊记录与帮工时间高度关联,结合微信转账记录(郑某成之子多次支付医疗费并探望),认定何某川确在帮工中受伤。法院认为,郑某成作为被帮工人未提供安全劳动环境,存在主要过错,承担70%责任,何某川明知自身患病却未充分注意,承担30%责任,判决郑某成赔偿何某川18.6万元(扣除医保报销及垫付费用后)。

一审判决后,郑某成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称何某川首次就诊时间存疑,且穿戴防护服不可能被鱼刺所伤,并提交就诊记录等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虽何某川受伤时间存在细节矛盾,但综合帮工事实、就诊记录及郑某成家属多次支付费用等证据,仍可认定其受伤与帮工相关。然而,何某川自身患有严重糖尿病,受伤后未及时规范治疗,导致多次感染并发展为八级伤残,其疾病对损害结果具有显著参与度。一审未充分考虑这一因素,责任划分显失公平,故将郑某成责任比例调整为25%,何某川自担75%。

经核算,何某川物质损失扣除医保报销后为37.9万元,郑某成按25%比例赔偿9.4万元,加上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0.2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4万元,郑某成需再支付5.3万元。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