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次调解促成“一案解多案”效果 

  
2025-04-28 09:47:31
     

赵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 记者 郭建民

4月24日,荣县法院联合县行政争议综合化解中心,通过行政争议多元解纷机制,调解了一起工伤认定案,成功化解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并一揽子解决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及当事人之间民事合同纠纷,实现了“一案解多案”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9年,范某在荣县某运输公司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自卸半挂车,双方签订《保留车辆所有权买卖合同》。范某为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该运输公司对外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同时,范某雇佣彭某为驾驶员,驾驶该车开展运输业务。

2023年7月,彭某驾驶该车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4年7月,彭某向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9月,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彭某的受伤为工伤。荣县某运输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了解到其症结并非是原告对工伤认定有异议,而是与彭某之间工伤保险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基础。

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理念,依托行政争议多元解纷机制,经荣县某运输公司申请,彭某同意后,将该纠纷推送至荣县行政争议综合化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员与承办法官一起开展调解工作,从法理、情理多角度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并特别阐明司法解释中对被挂靠用人单位责任主体的规定,即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经过耐心沟通,最终就工伤保险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荣县某运输公司和实际车主范某一次性支付彭某工伤赔偿款22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荣县某运输公司对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申请撤诉。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还了解到,荣县某运输公司与案涉车辆的实际车主范某在荣县法院另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正在审理中。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