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小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 记者 郭建民
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充分发挥财产报告制度应有的威慑和惩戒作用,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开展“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惩治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违法行为。
4月26日,记者从自贡市沿滩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执行“110”接到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后,快速出警将被执行人王某拘传至沿滩法院。
执行法官在调查中发现王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以后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且王某到院后自述的经济状况与其微信、支付宝流水情况出入较大。沿滩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在拘留所“呆”了三天,王某表示后悔了:经过3天的司法拘留,自己认识到了不如实报告财产的严重错误,并承诺将按约履行。
法官说法:什么是财产报告制度?
财产报告制度,是指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按时、按要求主动上报个人(或单位)的责任财产情况,由此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哪些财产应当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