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难”变“双赢”!

  
2024-09-30 15:47:17
     

周艳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什么时候才能收到尾款,企业还等着回款啊!”

“早知道对方这么不讲诚信,我是绝对不会跟他做生意的。”

2022年4月16日,某锅炉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由锅炉公司为实业公司制作安装锅炉1套,双方约定合同价款4,300,000元,后补充协议增加合同价款108,334.6元,合计价款4,408,334.6元。

签约后,某锅炉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实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累计拖欠货款1,778,334.6元。严重影响了某锅炉公司的生产经营,某锅炉公司遂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翻阅案卷发现,该案基础法律关系明晰,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民营企业,涉及案件标的较大,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达不到真正案结事了的诉讼效果;如果能调解结案,不仅有利于避免诉讼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还能节省双方的诉讼成本。

深入分析利弊之后,承办法官决定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

调解初期,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某实业公司的对抗情绪尤为明显。但承办法官并未因此畏缩不前,而是继续组织双方对账,结合转账凭证,明确了最终欠付的设备款金额。但在付款期限上,某锅炉公司和某实业公司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继续围绕双方主要“症结”向某实业公司释法析理,向其明确买方的合同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使其提供尽最大能力能够履行的付款方案。同时与某锅炉公司联系,针对某实业公司的履行能力、案件诉讼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沟通。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实业公司于2024年4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每月月底前向某锅炉公司支付2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支付1778,334.6元。

下一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将继续当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护航者”,精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依法用心用情实质化解涉企纠纷,持续营造高效便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