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7月16日,荣县法院长山法庭联合长山镇综治中心、长山派出所,联动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今年6月1日,被告驾驶的电动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撞,造成了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受伤,驾驶的车辆受损。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分别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产生了5万余元的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原告人体残疾等级为十级,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9万余元。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原告遂于7月8日向荣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其损失。
受理该案的荣县法院长山法庭运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三治工作法”,梳理矛盾根源,在了解案情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系长山镇同村关系,遂邀请长山镇综治中心办公室调解员、长山派出所治安室调解员参与联合调解。
调解组耐心细致开展工作,向双方讲道理、讲法律,通过多角度释法析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并从当事人争执的细微变化中,挖掘矛盾的突破点,引导换位思考、互相体谅。
在法庭、综治中心、派出所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立即通过亲友筹钱支付其中30000元,余款在两年内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