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雯婷 吴薪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吴显云
7月17日,记者从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犯罪嫌疑人文某某、余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入大量“笑气”对外销售,销售对象大多为青少年群体,其中文某某非法销售“笑气”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余某违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均涉嫌非法经营罪。日前,该院依法对文某某、余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涉案吸食“笑气”人员均被行政处罚。
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笑气”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流行起来,凭借“诱人”的名字,吸引了不少追求新鲜快感的年轻人。“笑气”虽非毒品,却有很强的成瘾性,长期吸食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甚至会致人死亡,其危害丝毫不亚于毒品,吸食“笑气”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