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可总有人好了伤疤忘了疼,以身试法,一错再错,最终落入法网。
近日,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黄丰派出所在辖区开展“酒驾毒驾集中整治行动”时,发现受检驾驶人付某某(男,汉族,61岁,四川省彭山区人)满身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9mg/100ml,属于酒驾。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付某某曾于2022年10月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吊销了驾驶证。付某某此次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俗称“二次酒驾”),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并危害公共安全。
随后,民警将付某某带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付某某坦言自己知道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也知道酒驾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但出于侥幸心理,仍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谁知被民警当场查获。目前,付某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普法小贴士>>>
【“二次酒驾”】二次酒驾没有时间间隔标准,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以后任何时间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都属于“二次酒驾”
【酒醉驾的危害及处罚】酒后驾车,因酒精的麻痹作用,驾驶人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降低,不能很好地操控车辆,同时,酒后易犯困、疲劳,此时驾车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十二分,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无证驾驶的危害及处罚】无证驾驶人员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常常存在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