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文/图
7月15日,记者从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广安交警对2名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023年8月6日15时许,王*驾驶川XD***07号帝豪牌小型轿车,由广安市广安区往岳池县裕民镇方向行驶。16时00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猛山乡猛山村4组41号外路段处时,与左侧由吴**驾驶正在左转弯的川J2***43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吴**受伤以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驾车逃逸。
2023年8月31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12月1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2024年3月7日,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王*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并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予起诉。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王*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3年12月16日晚,黄*友驾驶川XS***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前锋区虎城场镇往紫龙村方向行驶,19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前锋区虎城镇新店子龙嘴石坝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靠道路中间行驶且观察不力、未戴安全头盔,其车车头与公路上行人的欧**相撞,致当事人欧**和摩托车驾驶员黄*友受伤,川XS***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欧**后经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死亡。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黄*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24年5月31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判黄*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黄*友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