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连续收到3面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每一面锦旗都是法院干警为民办实事的缩影,饱含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与信任,彰显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2020年8月28日,徐某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徐某为该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研发人员培训等服务,并转让徐某名下的第三方公司的生产制造系统。成都某公司承诺每月支付徐某税后工资10万元,在两年内徐某年收益不低于税后200万元,违约方赔偿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2021年6月6日,成都某公司、徐某、青岛某公司签订的《结算单》约定:徐某与成都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转由徐某与青岛某公司继续履行。后青岛某公司仅向徐某支付技术转让费及工资共计250万元,尚欠150万元未支付。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认真分析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依法判决青岛某公司向徐某支付收益150万元,利息和违约金80万元,共计230万元。后青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0月28日,青岛某科技公司(作为出卖人)与重庆某装饰公司(作为买受人)签订批量精装柜体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价款3047874.53元。青岛某科技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重庆某装饰公司供货并安装相关设备后,重庆某装饰公司仅支付1900000元,经青岛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仍拖欠1147874.53元未付。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查阅卷宗全面了解案情,通过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仔细审查证据,最终依法判决重庆某装饰公司支付青岛某科技公司价款1147874.53元及相应利息。
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兰某多次在周某处更换车辆轮胎,合计欠款达75000元。经周某多次催要,兰某仅支付3万元,承诺剩余45000元于2023年12月27日前付清,但到期后其一直未支付。
承办法官在收到周某的起诉材料后,多次与兰某沟通,督促兰某及时支付货款。在诉前调解阶段,经法官调解,兰某支付货款35000元,剩余1万元未支付。正式立案后,承办法官再次督促兰某履行剩余未付货款,最终兰某在开庭前履行全部货款,该案得到妥善化解。
(王治力 赵清强 税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