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工伤认定拉锯战终于画上句号
绵阳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感谢检察官,谢谢你们依法履职维护公平正义,为老百姓办好事,让这起案子终于得到了解决。”7月4日上午,在绵阳市检察院与某县检察院的合力监督推动下,一起历时近两年、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最终得到实质性化解,既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又依法依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工作人员在体能训练中突然倒地不醒
2022年11月9日上午10时左右,某县级部门工作人员姚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能测试后,突然晕厥倒地。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到县中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心脏骤停。入院病史显示:“2分钟前现场人员诉患者因剧烈运动后突发晕厥,倒地不醒,全身皮肤湿冷……现场经过心肺复苏抢救约10分钟后立即送至我院进一步抢救。”
当日11时10分医院宣布临床抢救成功,生命体征逐渐平稳。13时左右,姚某转院至绵阳市中心医院,次日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
2022年11月24日,该县级部门向该县人社局申请“关于姚某的工伤认定”。2022年12月7日,县人社局受理了该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3年2月3日,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姚某和该县级部门。
姚某不服县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6月19日起诉至绵阳经开区法院,请求:撤销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县人社局对姚某受到的事故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该案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绵阳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某在参加体能测试后晕厥倒地被诊断为心脏骤停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姚某的病历资料显示,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但心脏骤停可能由多种原因引发,剧烈运动也可能成为引发心脏骤停的因素。县人社局称姚某受伤可能因自身疾病诱发,但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姚某的心脏骤停究竟由何原因引发。县人社局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时,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姚某所受之伤非工作原因所致,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对该基本事实履行全面充分的核实义务即认定姚某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综上,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由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县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县人社局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履职
两级联动促案结化心结暖民心
由于该案涉及民生保障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绵阳市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与某县检察院协同办理此案。
今年7月4日上午,绵阳市检察院组织双方在某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监督事项等一 一进行了充分阐述。听证员在充分评议后,由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耐心促和,疏通当事人心结,为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做好铺垫。最终,在检察官和听证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协议。某县人社局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撤回监督申请书,一场持续近两年的工伤认定纠纷画上了句点。
绵阳市检察院与某县检察院联动履职,深入推进“行政检察与民同行”专项行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实质性化解涉行政机关与当事群众间的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切实感受到了检察监督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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