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祯 张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谭别林
7月10日,记者从万源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审结一起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
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玩游戏过程中发现他人售卖游戏外挂利润可观,便在外挂网站注册会员后成为代理,加入各个游戏外挂群进行宣传、添加好友,进行外挂售卖获利。2022年,张某结识了上线龚某某,并从他的网盘资源中获得大量外挂下载地址,于是张某便购买他人制作的网站,将“雪见”等DNF外挂地址上传至购买的网站上,通过QQ、网站的方式售卖,累计获利14838.63元(侦查期间退缴14000元,审理期间退缴838.63元)。其上线龚某某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售卖获利8000余元(侦查期间退缴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龚某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目前均有相对稳定工作,为让其更好融入社会,进而接受改造,法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张某、龚某某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电脑主机、手机、固态硬盘等作案工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不少年轻人总想着通过“氪金”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挑战,迅速获得装备、提升战力,于是,一些破坏游戏规则的“外挂”应运而生,不少铤而走险者打着“无外挂,不游戏”的幌子,在各个社交平台公然兜售游戏外挂,严重破坏了游戏原本的秩序,致使不少玩家账号被封,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外挂严重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缩短了游戏生命周期,亦对游戏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虚拟世界亦有秩序,广大游戏玩家不要为了贪图钱财,逞一时之能非法研发、销售“外挂软件”,不仅面临封号的风险,也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请大家自觉抵制网络游戏外挂,共同营造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