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6月26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因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拒不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上门调查,该院近日对某小区物业公司开出《罚款决定书》,并对物业工作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
近日,龙泉驿法院在某资产处置公司申请执行郑某某仲裁裁决一案中,为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下落和财产状况,执行干警依法前往郑某某住所地开展调查。在郑某某居住小区门口,当执行干警出示工作证,告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时,却遭到阻挠。物业工作人员称,因为有“内部规定”,要向社区报备,在社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配合法院调查。执行干警明确向其告知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调查权,无需社区审批同意,责令其不得妨碍执行程序,但该物业工作人员仍态度恶劣,不予配合,并称“法院又怎么样”“请你们走”。
鉴于该物业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严重干扰正常执行程序,为维护司法权益,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龙泉驿法院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该物业工作人员处以罚款2000元。
随后,该物业公司所在社区书记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同到院说明情况,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提高社区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法院提醒:
人民法院执行公务,任何公民以及法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是案外人,也不可任性妄为,找借口拖延、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以“内部规定”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切实解决执行难,非法院一家之事,更需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尊重执行、配合执行,不仅仅是句口号,更是法律义务,只有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法治社会才有稳固的运行基础和良好的秩序保障,才有利于形成尊重和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大合力,不断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